第二辑 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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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两货币历史悠久。清代以前,境内主要以银元宝及碎银流通。其计算单位为两、
钱、分。至清代,增加银元流通。银元又称为“洋钱”、“钢洋”、“大洋”。清宣
统二年(1910年) 规定银元为本位币,每枚重库平7钱2分,含纯银九成,合6钱4分8厘
(合公制20.25克)。银元流通范围日益扩大,但市场上大宗交易仍以银两为价格标准,
实际“两”、“元”并存。民国22年(1933年),国民党政府宣布“废两改元”。民国
24年实行法币政策,禁止银元在市场上流通。
民国时期博兴流通的银元有孙中山头像银元、袁世凯头像银元(俗称袁大头)、龙
洋及站人、鹰洋、船洋等银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禁止金银在市场上流通和私行买卖。其收购、配售由中
国人民银行统一经营。一切厂矿单位生产和回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
留用和自行销售;国家允许个人持有金银,并可按牌价到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科研
和工业用的金银,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由银行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按计划配售。人
民银行博兴县支行收兑的多是散落在民间的金银,主要为银元、碎银;金银饰品、元
宝和出土的陪葬品,偶而收兑“金砖”。博兴县人民银行收兑之金银,按规定及时封
装上解上级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