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博兴县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及附捐、杂税和公款(利息) 公产(学田岁 租) 。民国24年(1935年),全县共征洋219704元,其中田赋正税117700元,田赋附加 83685元,杂捐2120元,公款息金6589元,公款(学田岁租)96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是农业税收,企业上缴利润和工商 税款。从1958年开始,形成预算内和预算外两条渠道。 预算内收人 1954年至1957年, 全县预算总收入428.2万元,其中工商各税收入 262.1万元,占总收入的61.2%;农业税收入139.3万元,占总收入的32.5%。 1958年到1960年,由于原桓台县和高青县部分区域划归博兴,加之县境内企业原 税收上缴部分下放给县级财政,全县财政收入突增。1961年,随着区域的变化收入顿 减,后逐渐稳定。 1971年到1975年,县预算总收入2174.1万元,其中工商各税收入1118.8万元,占 总收入的51.46%;农业税收入458万元,占总收入的21.07%;企业上缴利润570.7万 元,占总收入的26.25%。 1981年至1985年,预算总收入3615.1万元,其中工商各税收入2635.8万元,占总 收入的72.9%;农业收入595.2万元,占总收入16.5%;企业上缴利润362.9万元,占 总收入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