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实行统收统支,县级收入坐支县衙费用后,全部上解。 民国19年(1930年),博兴县建立年度收支预算制度,包括田赋附损、杂捐等地方 收入和县级经费支出。田赋正税等属中央、省级收入上解。 民国29年(1940年),民国政府颁布战时财政政策,田赋折实征收,各项税收由地 方代征,供当地驻军费用开支。 1938年到1942年,境内根据地实行自收自支的财政体制。1942年后,解放区以田 赋、税收、公营收入为主要财政收入,体制上分省、县两级。 1949年后,财政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体制,一切收支项目,收 支办法,收支范围和收支标准都由中央统一制订,一切财政收支统一纳入国家预算, 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款,年终结余全部上缴。 1950年至1952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将国家财政 分为中央、大区、省(市)三级管理。县(市)财政列入省级财政。县级收入全部解省, 县级支出由省拨款。 1953年至1957年,根据中央关于建立三级(中央、省、县)财政的指示,博兴建立 县级财政。财政管理体制为“分类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一年一定”。地方收 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地方支出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 的隶属关系由省核定,县级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不足支出时,由省划给调剂 收入补充。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办法,即地方的收入范围和分成 比例划定之后,五年不变,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实行一年终止。 1959年至1970年,财政管理体制是:“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 成,一年一变”。按照体制规定,县的各级收入,包括各项税收,全部划给县级,县 的各项支出(不包括基本建设和重大灾荒的救济费)列入县级预算支出。总收入和总支 出经地区核定后,确定总额分成比例。如县级分成收入小于核定的总支出,其差额由 上级预算定额补助。总额分成比例一年不变。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办法。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核定后,收大 于支的数额包干上交,支大于收的数额由上级拨补。预算超收和预算支出结余,留归 地方,不再上交。如地方发生短收和超支,也由地方自求平衡。 1974年至1975年,财政管理体制为:预算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配比 例, 支出按指标包干。博兴县固定比例留成为2%,因收入未完成任务,故未确定其 超收分成比例。 ‘1976年实行“总额分成、分配机动财力”的财政体制,即除多收多分成以外, 年初预算,先按1974年体制分配给一笔固定数额的机动财力。 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即以上年 为基础,增收部分按比例留成,完成收入任务,可按支出指标开支,完不成收入任务, 压缩开支。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即按企事业和行 政单位的隶属关系,以1979年度财政决算为基数核定收支,收入五五分成,不足支出 部分定额补助。1982年将工商各税列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总额分成。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管理体制,即以 1983年度财政决算收支为基数,冶金、电力、石油等产品税、营业税全部上划为中央 收入和省级收入,其余税收及企业收入、其他收入为地方收入,收支相比再确定分成 比例,分成收入不足支出部分省给定额补助。地区根据上述规定,对博兴县实行收入 全留,支大于收部分,定额补助,收入增收部分,县分成80%,上交地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