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以前,全省农机系统劳动管理,包括人员配备编制、技术工人的调配、 考核、培训,各种规章制度的制订等,由省农业厅统一管理。1958年以后,由于管 理体制改变,均下放由所在地政府管理。 一、劳动组织形式的演变 国营拖拉机站的职工均为国家正式职工。50年代,其典型劳动管理形式如下: ┌─农艺师 ├─机械工程师 ┌─机务副队长 ├─会计师 ├─统计员 ┌─接班驾驶员 站长─┼─拖拉机队长─┼─拖拉机车组组长─┤ ├─综合统计员 ├─农业技术员 └─农具手 ├─总务 后勤 └─随车修理工 └─修理车间 国营站下放改为人民公社经营后,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极不统一,有的取消农艺师、 农业技术员、随车修理工,大部分职工实行亦工亦农制度。队营拖拉机成立机务队, 附属生产队统一领导,劳动组织因队而异,不作统一规定。 国营、集体经营拖拉机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固定机车组,即以机车为单位来 组织劳动力,配备生产资料,开展各种作业。机车组一般实行“四固定”即定机车、 定人员、定农具、定作业地区。规模较大的拖拉机站,采用机耕队的组织形式,其 机车组仍实行“四固定”。 二、“四个三”劳动定额管理办法 在机车组实行“四固定”的基础上,1961年后发展成为全省性的“四个三”的 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三定”(定机具、定人员、定作业区);“三包”(包任务、 包油料消耗、包维修费用);“三保”(保安全、保时间、保质量);“三结合”(人、 畜、机密切结合)。这种劳动定额和生产责任制相结合的方法,对提高劳动生产率、 节约油料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三、劳动报酬与劳动福利 国营拖拉机站正式职工按国家规定工资制度和劳保福利规定执行。集体经营的 农机站职工劳动报酬的形式,在70年代前,分为两种: (一)劳动工分制 一般是工分加补贴,主要是根据劳动者体力强弱、技术高低、工龄长短、劳动 态度、劳动数量评定工分。按社、队统一的工分值,在一定时期内(每月或每季)由 农机站(队)把职工应得的工分款拨给所在生产队,记同等劳力工分,参加队里的分 配。农机站(队)所给的伙食补助,直接发给职工本人。 (二)工资制 农机站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工资水平一般根据公社社员生活水平和本站经营情 况确定。工资发放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农机站发工资时,按工资比例代生产队扣留 工分款,由站与队结算,由生产队记同等劳力工分,本人参加队里的实物和现金分 配;另一种是农机站发工资,职工只向生产队付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不参加分配, 由生产队按社员口粮标准和分配价格卖给职工口粮。 80年代,集体经营农机单位的职工劳动报酬基本有二种:(一)专业承包,联产 计酬;(二)大包干形式。承包者除交足规定利润外,余者归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