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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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年以前,全省农机系统劳动管理,包括人员配备编制、技术工人的调配、
考核、培训,各种规章制度的制订等,由省农业厅统一管理。1958年以后,由于管
理体制改变,均下放由所在地政府管理。

一、劳动组织形式的演变
  国营拖拉机站的职工均为国家正式职工。50年代,其典型劳动管理形式如下:

┌─农艺师
├─机械工程师 ┌─机务副队长
├─会计师 ├─统计员 ┌─接班驾驶员
  站长─┼─拖拉机队长─┼─拖拉机车组组长─┤
├─综合统计员 ├─农业技术员 └─农具手
├─总务 后勤 └─随车修理工
└─修理车间

  国营站下放改为人民公社经营后,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极不统一,有的取消农艺师、
农业技术员、随车修理工,大部分职工实行亦工亦农制度。队营拖拉机成立机务队,
附属生产队统一领导,劳动组织因队而异,不作统一规定。
  国营、集体经营拖拉机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固定机车组,即以机车为单位来
组织劳动力,配备生产资料,开展各种作业。机车组一般实行“四固定”即定机车、
定人员、定农具、定作业地区。规模较大的拖拉机站,采用机耕队的组织形式,其
机车组仍实行“四固定”。

二、“四个三”劳动定额管理办法
  在机车组实行“四固定”的基础上,1961年后发展成为全省性的“四个三”的
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三定”(定机具、定人员、定作业区);“三包”(包任务、
包油料消耗、包维修费用);“三保”(保安全、保时间、保质量);“三结合”(人、
畜、机密切结合)。这种劳动定额和生产责任制相结合的方法,对提高劳动生产率、
节约油料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三、劳动报酬与劳动福利
  国营拖拉机站正式职工按国家规定工资制度和劳保福利规定执行。集体经营的
农机站职工劳动报酬的形式,在70年代前,分为两种:
  (一)劳动工分制
  一般是工分加补贴,主要是根据劳动者体力强弱、技术高低、工龄长短、劳动
态度、劳动数量评定工分。按社、队统一的工分值,在一定时期内(每月或每季)由
农机站(队)把职工应得的工分款拨给所在生产队,记同等劳力工分,参加队里的分
配。农机站(队)所给的伙食补助,直接发给职工本人。
  (二)工资制
  农机站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工资水平一般根据公社社员生活水平和本站经营情
况确定。工资发放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农机站发工资时,按工资比例代生产队扣留
工分款,由站与队结算,由生产队记同等劳力工分,本人参加队里的实物和现金分
配;另一种是农机站发工资,职工只向生产队付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不参加分配,
由生产队按社员口粮标准和分配价格卖给职工口粮。
  80年代,集体经营农机单位的职工劳动报酬基本有二种:(一)专业承包,联产
计酬;(二)大包干形式。承包者除交足规定利润外,余者归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