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机商品的价外补贴 1974年3月,农林部、轻工部、财政部、一机部、商业部发出《关于农机产品 价格补贴的暂行规定》,对农机生产企业由于条件限制,执行统一出厂价后,一时 难以避免亏损的,由农机经销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必要的价格补贴。农机经销部 门因此而造成亏损,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享受价格补贴的产品,主要是社会急需 而又紧缺的整机和配件。补贴期限1~2年,补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统一出厂价的30 %,个别品种最高不得超过50%,哪一级订的生产计划,由同级财政补贴。从1974 年至1980年,山东补贴金额为3918.2万元。1981年取消了价外补贴。 (二)进销倒挂价格 有些产品一时降低出厂价格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以上主管物价部门批 准,按低于出厂价格的销售价格出售,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补贴。1978 年6月,农林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颁发了《对主要农机产品实行全国统一销 售价格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78-1982年的4年中,实行进销倒挂的农机商品达 139种,山东进销倒挂补贴总额达1728万元。1983年取消倒挂,恢复正常牌价。 (三)浮动价格 为发挥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1980年8月,农机部、国家物价总局下达 了《关于部分农机产品试行浮动价格的通知》,从9月1日起在手扶拖拉机、小型柴 油机(12马力及以下)、小型汽油机(10马力以下)、手动(手摇)喷雾器4种产品中试 行,上浮幅度为10~30%,下浮不限。1980年11月1日起,试行浮动价格的有铁牛 -55型、上海-50型、丰收-27/35型、东方红-28型、泰山-25型拖拉机,上浮幅度为 10~15%,下浮不限。BA型、SH型水泵上浮25%,不浮不限。1984年2月和8月,两 次扩大浮动品种和幅度,共有11类产品,浮动幅度为10~20%。同年9月,省机械 厅和省物价局规定,凡属省定价的机械产品(包括农机产品),一律以省订出厂价格 为中准价,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