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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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委托代理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委托放款 愿委单位可将各种自有资金先存入信托部作保证金,该部按委托单位指定用途、期限、项目、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委托投资及以下各项委托,亦均按委托人意向,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予以办理,信托部只收手续费。1985年,建行信贷体制改革,委托业务日渐红火,开办有中央委托、省筹委托、省财政小贷、县计委委托等业务。1985年,省基建基金委托县建行向黄山煤矿放款1450万元;1988年又委托向供电局放款350万元。 代理业务 县办有代理发行债券、代理集资、代理收付款和代为清理债权、债务等项。与委托同,均按代理人意向。代理手续费据情由双方协定。…
- 第二节 对公存款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单位间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单位在银行须开立户头(存款户或往来户)按户结帐。对企业主管部门和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存款,银行付给利息;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存款,因非为经营生产,亦不属商品流通周转金,故除定期存款外,不付给利息。 1950年3月,县内始办对公存款业务。初仅3户,月末余额8001元;至年底,发展到18个单位在银行开户存款,年末余额158437元。之后,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在银行开立户头。1989年9月,县农行营业部实现对公业务现代化,为全县第一对公网点。1991年7月1…
- 第五节 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及预算审查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基建贷款 1985年前,郯城县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款方式,由建行经办管理。是年,全国基本建设投资实行重大改革,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即“拨改贷”。 县建行设立前,基建投资少,基本无大项目。此间,投资管理均由人行代理。1976年,在财税局设拨款员后,始固定专职管理。当年,全县基建投资200余万元。次年,投资增到601.3万元。1978年,全县共投资862万元。 县建行设立后,投资规模逐渐扩大。1978~1985年,该行即经办基建项目279处,累计拨款6428.53万元;经办挖潜、革新、改造项目40处,拨款总额1734.09万元,年均经办拨款1020.3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