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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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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七节 票据贴现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20世纪80年代中期,县工行、农行均办贴现业务。其原则:①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买空卖空;②贴现票据除向银行办理转帐“贴现”外,不得流通转让;③贴现资金纳入银行信贷计划,受银行管理监督。其范围,主要用于商品推销、赊销交易;用于批发业和零售业间因运输、仓储等需改期付款产品;用于某些高档耐用消费品或新产品推销分期收款等。 县办贴现期一般3~6月,最长不超过1年。破月按月计算。贴现起点为1000元,贴现率为国家规定,始为月息6厘6,后有升降。
  2. 第一节 经理国库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国库设置 1948年2月北海银行鲁中南分行郯城办事处设立,2月17日,山东省和华东财办下达文件,各级财政金库始由鲁中财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接管。1951年1月设立中央金库郯城支库,确立了金库工作的机构、任务和职责,使金库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1950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央金库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金库均由人行办理。1953年8月,改建中央金库郯城支库,由县人行代理,行长兼任金库主任。人行所属的营业所均为县支库的征收处。1985年7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金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由过去代理型转为经理型。1986年4月,县人行设立国库会计科…
  3. 第二节 委托代理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委托放款 愿委单位可将各种自有资金先存入信托部作保证金,该部按委托单位指定用途、期限、项目、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委托投资及以下各项委托,亦均按委托人意向,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予以办理,信托部只收手续费。1985年,建行信贷体制改革,委托业务日渐红火,开办有中央委托、省筹委托、省财政小贷、县计委委托等业务。1985年,省基建基金委托县建行向黄山煤矿放款1450万元;1988年又委托向供电局放款350万元。 代理业务 县办有代理发行债券、代理集资、代理收付款和代为清理债权、债务等项。与委托同,均按代理人意向。代理手续费据情由双方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