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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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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五节 行政审判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1988年5月,县人民法院增设行政审判庭,专责审理行政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大胆收案、积极办案、慎重判案”,涉及治安管理、土地管理、林业管理、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监督、以及农民“三提五统”案件等所谓“民告官”案件。既要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1997年县妇幼保健站起诉城里一街于某土地使用权行政案件,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于某败诉,应自行拆除建在县妇幼保健站使用土地上的非法建筑的二层楼房,到期后于某仍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于是法院组织70余人、10辆汽车…
  2. 第六节 执行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1984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专责执行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实行“审执分立”之前,法院处理案件实行“审执合一”,即各庭办案各庭执行,刑罚则由公安机关执行,死刑由武警执行。 1998年6月县法院依法执行黄山镇凤凰庄村一起财产过付案件时,被执行人李××及受其煽动的围观群众采取围攻、威胁等手段阻碍执行公务,并殴打执法人员,非法扣留警车。县公安、检察、法院对暴力抗法者李××以妨碍公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宣传了法制。 1999年夏,中共中央下发11号有关搞好执行的文件后,县法院先后抽调26人、4辆汽车充实执…
  3. 第五节 律师事务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郯城县律师制度始于1956年。是年1月,成立郯城县法律顾问处,属郯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由主任律师吴传礼和律师陆振忠2人组成。1958年2月,反右斗争开始,2人被打成右派,该处即自行取消。 1980年10月,在郯城县司法局成立的同时,郯城县法律顾问处亦重新建立,列事业编制,受国家司法机关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设律师工作者2人,1981年增至6人,其中主任1人,律师工作者3人,特邀、兼职律师工作者各1人;1982年,增加到10人。1991年8月,改称郯城县律师事务所。1993年6月,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又分设郯城县经济律师事务所1处,先后更名为临沂银光律师事务…
  4. 第三节 民事调解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郯城县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47年。建国前,每村设一名调解员,负责调处村民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全县的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通过设在各基层行政区内的民政工作人员统一管理。1950年后,为适应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之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始设立。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全县基层调解组织遵此建立健全。1977年始,为强化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公社相继配备司法助理员,具体负责基层调解组织的管理并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隶属于县人民法院领导。1980年10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划归县司法局管理并对司法助理员行使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权…
  5. 第三节 民事审判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派出的人民法庭行使对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裁判权。民事案件主要有婚姻、债务、财产、宅基、伤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 建国初,主要贯彻《婚姻法》,破除封建专制陈规陋习,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1950年下半年审理离婚、退婚案件179件,占民事案件的80%以上。至1953年,通过审判、调解,并宣传教育等有关工作,自由婚姻意识在郯城县已初步确立。1957年,郯城县发生了严重水灾,处理水纠纷一时成为当年民事审判的主要工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由于当时国家民法尚未完备,有法者依法,无法者即按国家政策处理,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
  6. 第二节 刑事审判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郯城县刑事公诉、自诉案件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分别负责。刑一庭自建院之初即单列庭室,原称刑庭,1988年析置出二庭,刑一庭主要审理杀人、放火、抢劫、爆炸、强奸、反革命、贪污受贿等公诉刑事案件。刑二庭主要审理轻伤案、重婚、虐待、遗弃、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军婚等自诉刑事案件。 建国初至1953年底,全县判决王其信等300余名土匪、恶霸、反革命分子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958年“大跃进”,县法院先是向邻县应战,继而向莒南、日照等县挑战,并制订了“公诉案6天判结,自诉案10天判结,月结案90%”的制度,虽积案少,但因忽略了法定程序等,…
  7. 第二节 婚姻登记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结婚登记 自1950年《婚姻法》公布到1951年下半年,全县普遍实行自主结婚登记。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干涉。 1952年3月统计,全县要求重新自主登记结婚者2126对,依法离婚者879对,同时调解众多家庭矛盾。 1955年5月,《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同年,省民政厅印发《结婚证书》样本,郯城县婚姻登记制度日趋完善。 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后,婚姻登记制度又依新法相应修改完善。 1985年前,县婚姻登记由乡政府文书办理。1985年后,改由民政局办理。乡民政助理员兼职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 1997年5月,民政局成…
  8. 第一节 管理措施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建国前无专门护林机构和成文护林法规。只有少量官地、官道之树由政府统一管理。据1923年(民国12年)版《山东各县劝业所十一年度成绩报告书》载,郯城县清明节“由县谕令沿路庄长,督率近路地主于路旁每米植树一株,共植杨柳榆等树9万株,即以各庄旧有之看青人兼充林业警察,不时巡逻,以资保护。”“城垣附近,有义地九段,共52.9亩,共植树5047棵,请县转饬警察署妥为保护。”当时县内树木大部为私有,均由自己管护,一般人家树木不多,多用劳动之余兼行护林;一些官吏、地主林木较多者雇人看管。 建国后,随着林业发展,公有林木增多,为保护林木资源,县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
  9. 第七节 审判监督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1999年初,县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监督庭,专责审理当事人申请的、检察院抗诉的、本院决定再审的、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定再审的案件,人大、县委、县府信访部门提交法院决定再审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再审案件及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它是严格执法,防止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审判公开、公正、公平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召开群众座谈会、回访案件当事人、评查案件审判情况、强制措施的使用审查、纪检监察信访监督等措施,实行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相结合和错案追究制,以促进审判水平和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之前,县法院进行了4次案件大复查工作,最大可能地减少冤假错案…
  10. 第四节 邮政业务 郯城县志 · 郯城县地情资料库
  11. 1953年山东省基层人民法院等级划分统计表 司法库 · 专题库
  12. 第四辑 基层人民法院 司法库 · 专题库
  13. 大事记(二) 2016临沂年鉴 · 临沂市情资料库
  14. 大事记(1-6月) 山东年鉴1990 · 山东年鉴
  15. 第一节 机构设置 司法志(1985—2005) · 二轮山东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