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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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国家颁布抚恤规定,统一抚恤范围和标准。沂源县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参战支前的民兵、民工、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革命残废人员等进行抚恤。对牺牲、病故人员,均按内务部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1972年对全县革命残废人员进行换证登记和重新评残工作,经审查准予换证的1136人,暂时收回证件停止抚恤的9人。1981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的有1271人,其中特等5人,一等12人,二等甲83人,二等乙212人, 三等甲547人,三等乙412人。1990年,发放残废抚恤金46.5万元,享受残废抚恤的1221人,人均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