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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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婚丧改革 东阿县志 · 东阿县地情资料库 婚姻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东阿县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由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持单位介绍信,向县、区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双方出于自愿,符合规定结婚年龄,无近亲血缘关系和不宜结婚疾病,即准予结婚,并发给结婚证书。对要求离婚的双方,一般由基层民政人员予以调解,无效后,即由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经法院批准离婚后,双方如愿复婚,亦可办理复婚手续。1952年上半年,全县有788对男女青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0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14对男女青年解除不合理婚约。1983~1985年,全县9592对男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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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辑 基层人民法院 司法库 · 专题库
- 东阿县 2006年年鉴库 · 聊城市情资料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阿县志 · 东阿县地情资料库
- 第一节 机构设置 司法志(1985—2005) · 二轮山东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