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有关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三孔”消 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为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我市古建筑、古林地及林区的 安全,特布告如下: 一、限期撤出孔府、孔庙、孔林、颜庙等古建筑群、古墓地内的所有摊点 和流动商贩。 二、未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孔林、孟母林、颜林等古林墓地内新 筑坟头和立碑,提倡献花和植树。 三、在古建筑群及古林墓地内,严禁点火、吸烟,严禁焚香化纸,禁止烧 花圈、花篮及其它纸扎制品。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古建筑群及古林墓地,禁止在其附近存 放秸杆、柴草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五、对古建筑群内的动力照明输电线路及其它用电设施要定期检查和维修 ,做到万无一失。 六、严禁移动或损坏古建筑群、古林墓地内的防火标志及消防设施,禁止 在上述范围内鸣枪打鸟。 七、切实搞好林区防火。所有林场,都要切实加强护林防火工作,落实好 防火责任制。在林区内设立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烧火做饭和明火作业 ,严禁玩火、烧荒、焚香化纸,严禁砍柴放牧、采石开矿,严禁鸣枪打鸟和狩 猎。特别是石门寺、尼山林场,与文物古迹相连,更要强化措施,严加管理, 以确保安全。 八、加强消防工作,确保古建筑及林区安全,人人有责。各级各部门要大 力宣传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布告的各项规定 ,对违犯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者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崔 波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