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关: 国务院同意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 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保护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对于继承悠久 的文化遗产,发扬光荣的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 ,采取有效措施,并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支持,进一步做好 这些城市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九八二年二月八日 附: 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 国务院: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 济、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在这 些名城的地面和地下,保存了大量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 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做好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 管理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发展我国的旅游事业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模一再扩大,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又 不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古迹,致使一些古建筑、遗址、墓葬、碑碣、名胜遭到了 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几年来,在基本建设和发展旅游事业的过程中,又出现了 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城市,新建了一些与城市原有格局很不协调的建筑 ,特别是大工厂和高楼,使城市和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进一步受到损害。如听 任这种状况继续发展下去,这些城市长期积累起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不 久就会被断送,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十分注意保护历史名城。意大利的威尼斯完全保存了原 来的风貌。法国巴黎旧城区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国按照独立战争前的样 子,恢复和保护了威廉斯堡十八世纪风光的古镇。日本在一九七一年专门发布 了《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苏联在一九四九年公布了历史名 城名单,把这些城市置于建筑纪念物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督之下。 经过商议和征求有关省市自治区建委、文物局、文化局、城建局的意见, 我们选择了二十四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名单附后),作为国 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台湾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待台湾回归祖国后另行公布) ,加强管理和保护。对于这些城市,我们的意见是: 一、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要根据其历史特点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 作用加以确定。今后的建设,既要考虑如何有利逐步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又必 须充分考虑如何保存和发扬其固有的历史文化特点,力求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搞现代化,并不等于所有的城市都要建设很多工厂、大马路和高层建筑。特 别是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古城遗址、文物古迹、名人故居、古建筑 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等,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绝不能因进行新的建 设使其受到损失或任意迁动位置。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 。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二、过去在市区已经建成的工矿企业或其他单位,凡“三废”污染严重的 ,要限期治理,危害特别严重的,要结合经济调整,实行关停并转或搬迁;正 在建设的工程,凡是有损于这些名城保护的,要妥善处理。今后在这些城市安 排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事先应征得当地城建、文物部门同意。 三、认真执行一九八○年五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 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中,要切实做好 历史和革命文物以及名胜古迹的保护,禁止乱占、乱拆、乱挖、乱建。对非法 占用文物古迹、风景园林,不利于文物安全和妨碍旅游开放的,不论涉及哪个 部门、单位,都应限期迁出。 四、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应即组织力量, 对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保护规划。在接到本通知一年左 右的时间内,将历史名城的保护规划说明和图纸(万分之一比例尺)以及城市 的重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规划说明和图纸(千分之一或五百分之一比例尺 )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审查。 五、考虑到历史文化名城目前维护建设的任务较重,经征得财政部同意, 从一九八二年起,对扬州、景德镇、绍兴三个城市分别实行每年从上年工商利 润中提成百分之五的办法,以增加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其余城市已先后实 行这个办法或已另有规定)。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曲阜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在名单中的编 号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