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颁布,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每年依 法进行征兵。 义务兵的征集工作,一般每年冬季一次,个别年份冬春各一次,由镇武装部组织 实施。 其步骤是:每年的7月1日~9月30日对本年度符合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依法 进行兵役登记,对兵员的分布、身体状况、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 心中有数。上级机关下达征兵命令后,由镇武装部拟定征兵意见,按兵役登记情况和 区武装部下达的征兵命令,合理分配征兵名额,由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并以武装部为主组成征兵工作办公室。经思想发动、摸底排查、 体检、政审、定兵、集结、送兵等环节,完成征兵工作。 淄城镇在征兵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把征兵工作由阶段性、突击性工作变为 系统性、经常性工作,形成了育、管、选、征相配套的工作程序。实行“两委推荐” (党组织、村委)“四老把关”(老民兵、老党员、老干部、老复退军人)“四到四查” (到兵员就读学校查在校表现、 到工作单位查工作表现、到街道查社会表现、到派出 所查有无劣迹),“四长签字”(村长、派出所长、卫生院长、武装部长)“横向联审” (请相邻四个派出所参加联审),从而保证了兵员质量。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 的45年间,共征兵41次,征集新兵1200余人全部合格。 1955~1999年征兵人数统计表 ┌─────┬────┬──┬──┬──┬──┬──┬──┐ │年份 │人数 │年份│人数│年份│人数│年份│人数│ ├─────┼────┼──┼──┼──┼──┼──┼──┤ │1955~1969│400余人 │1979│47 │1986│25 │1994│27 │ ├─────┼────┼──┼──┼──┼──┼──┼──┤ │1970 │29 │1980│30 │1987│30 │1995│21 │ ├─────┼────┼──┼──┼──┼──┼──┼──┤ │1972 │33 │1981│39 │1989│24 │1996│21 │ ├─────┼────┼──┼──┼──┼──┼──┼──┤ │1973 │25 │1982│35 │1990│44 │1997│26 │ ├─────┼────┼──┼──┼──┼──┼──┼──┤ │1974 │17 │1983│33 │1991│19 │1998│23 │ ├─────┼────┼──┼──┼──┼──┼──┼──┤ │1976 │40 │1984│26 │1992│17 │1999│29 │ ├─────┼────┼──┼──┼──┼──┼──┼──┤ │1978 │52 │1985│16 │1993│17 │ │ │ └─────┴────┴──┴──┴──┴──┴──┴──┘ 注:1976、1978、1990年征兵两次,1971、1975、1977、1988年未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