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城一 大队党支部通过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指示,积极稳妥地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0年在保留生产队的前提下,将每队划为两个作业组,将农活落实到组到户,实行 超产奖,减产罚。1983年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大包干”责任制,大队在种子、 化肥、水利、农机等方面提供服务。队办企业逐步推行厂长(经理)一人牵头,集体承 包责任制。同时积极支持农民搞个体运输、加工及工商业,是年全大队出现了1 02家 专业户和重点户,形成集体、个体一齐上的大好局面,促进了经济发展。1988年全村 总收入实现892.3万元, 人均分配1018元,固定资产总值271.4万元,分别比197 8年 增长14.7倍、5.4倍和6倍。1990年村委根据土地大量减少的情况,借鉴外地经验,经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将全村259亩耕地承包给26户村民,并签订《双向承包合同书》, 多数农民已不再经营土地,而是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村办企业和经营个体工商业方面。 1996年全村仅剩38亩耕地,有2户村民承包种植蔬菜。1998年4月对村办企业进行改制, 其中实行股份合作制2家,租赁3家。1998年全村总收入实现1.11亿元,人均分配4435 元,固定资产总值4062万元,分别比1988年增长11.4倍、3.4倍和13倍。 附:双向承包合同书 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双层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经城一村委会 (简称甲 方)与承包户×××(简称乙方)协商,特订立村包服务、户包经营合同书。 一、甲方责任 1、粮田统一组织耕、播、收、脱等项农机作业服务。 2、水电设施配套,及时安排浇灌,供水供电。 3、粮田统一提供优良品种,引进推广部分优良菜种。 4、统一组织防治病虫害。 5、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 6、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生产管理检查评比。 7、及时向乙方提供以下物资: ┌──┬───┬───┬───┬───┬───────┐ │品名│氮肥 │磷肥 │农药 │塑膜 │优良粮种 │ │ │(标肥)│(公斤)│(公斤)│(公斤)├───┬───┤ │ │(公斤)│ │ │ │小麦种│玉米种│ ├──┼───┼───┼───┼───┼───┼───┤ │数量│ │ │ │ │ │ │ └──┴───┴───┴───┴───┴───┴───┘ 二、乙方责任 1、经营管理指标: ┌──┬──────────┬──────────────┐ │粮食│小麦 │玉米 │ │ ├──┬───┬───┼──┬───┬───┬───┤ │ │面积│单产 │总产 │面积│亩株数│单产 │总产 │ │ │(亩)│(公斤)│(公斤)│(亩)│ │(公斤)│(公斤)│ ├──┼──┼───┼───┼──┼───┼───┼───┤ │数量│ │ │ │ │ │ │ │ └──┴──┴───┴───┴──┴───┴───┴───┘ ┌──┬──┬───┬───┬──────────┬────┐ │蔬菜│面积│亩产值│总产值│其中:保护面积 │复种指数│ │ │(亩)│(元) │(元) ├──┬───┬───┤ │ │ │ │ │ │面积│亩产值│总产值│ │ │ │ │ │ │(亩)│(元) │(元) │ │ ├──┼──┼───┼───┼──┼───┼───┼────┤ │数量│ │ │ │ │ │ │ │ └──┴──┴───┴───┴──┴───┴───┴────┘ 2、在承包田内不准私自搞建筑、植树和种植计划外作物。 3、不准荒芜土地,保持承包田内以及地头长年无杂草。 4、保持承包田四周道路原有尺寸,不得侵吞抢占。 5、 保持承包田周围的水利设施完好,对承包的资源、资产不得私自转让、转包 或转包渔利。 6、积极增施有机肥料,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不准进行掠夺性生产。 7、实行科学种田,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布置的各项生产管理任务。 8、上交指标: ┌────┬───┬───┬───┬───┬───┬───┬──┐ │名称 │土地 │农业税│承包 │承包费│基建工│义务工│合计│ │ │使用费│ │抵押金│ ├───┼───┤ │ │ │ │ │ │ │(个) │(个) │ │ ├────┼───┼───┼───┼───┼───┼───┼──┤ │数额(元)│ │ │ │ │ │ │ │ └────┴───┴───┴───┴───┴───┴───┴──┘ 三、补充条款 1、甲方责任中第2、3、7条为有偿服务。 2、乙方必须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会议和活动,并接受甲方组织的生产管理检查, 乙方如人为造成荒地,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并收回承包土地。 3、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乙方必须在每年的元月1日上交当年的承包费,今后三 年内每年递增蔬菜产值5%。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时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土地; 甲方如不认真履行合同规定条款,要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 因国家、集体征用、占用土地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 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鉴证部门许可,可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五、双向承包合同每年修订一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农 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留存一份。 甲方代表:(盖章)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乙方代表:(盖章)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鉴证机关:(盖章) 一九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