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前,土地私有,自由买卖。1951年土地改革复查后,人民政府为农户颁 发《土地房产证》,确认土地(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准侵 犯。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 用。 村民建房用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生产大队审核,将其居住人口、住宅状况、 用地面积、位置等上报,经镇政府批准,发给申请人宅基用地证明。各生产大队申报 宅基地从严掌握,尽量占用非耕地,并控制使用面积,减少土地流失。 自8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庄内建设用地增多。各行政村据情划定建设用 地范围(主要在新建公路两侧),由企业或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用途、占地面积、 位置等,报经市(县)土地管理局实地勘验后审批。一次申请用地限于10亩以内。批准 后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者向村交纳土地补偿金。道路建设用地,一般 由镇政府规划,并负责向市土地管理局申报。 为增强国土观念,明确土地使用权限,1984、1992年,在市(县)土地管理局指导 下,两次组织力量,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普遍勘验丈量,确认土地使用面积,为 用地户和单位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无申批手续的均属非法用地,不予发 证,并视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