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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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
    旧社会,婚姻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当事人没有自主权力,常常造成
婚姻悲剧。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婚姻自主、男女结
婚年龄、废除一夫多妻制等,婚姻方面的陋习逐渐改变。早婚现象已渐消除。后来由
于政府提倡晚婚晚育,一般青年男女结婚年龄在23-25周岁之间。

表1-15        1996年胜利居委会人口婚姻状况统计表

┌──────┬───────┬───────┬───────┐
│性别人数项目│合计          │男            │女            │
│            ├──┬────┼──┬────┼──┬────┤
│            │人数│占应婚人│人数│占应婚人│人数│占应婚人│
│            │    │数的%  │    │数的%  │    │数的%  │
├──────┼──┼────┼──┼────┼──┼────┤
│应婚人数    │160 │100     │72  │43.8    │88  │56.2    │
├──────┼──┼────┼──┼────┼──┼────┤
│未婚        │28  │17.5    │10  │0.6     │14  │0.9     │
├──────┼──┼────┼──┼────┼──┼────┤
│有配偶      │130 │81.3    │61  │84.7    │69  │79.6    │
├──────┼──┼────┼──┼────┼──┼────┤
│丧偶        │1   │0.6     │1   │1.4     │    │        │
├──────┼──┼────┼──┼────┼──┼────┤
│再婚        │1   │0.6     │    │        │1   │1.1     │
└──────┴──┴────┴──┴────┴──┴────┘

    家庭
    在旧社会,由于传统道德伦理观的影响,村民崇尚家庭合睦。家庭组织规模较大,
多为数代同堂。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受经济生活、观念等方面的影响,兄弟分居者日
多,家庭规模渐小。进入80年代以后,两代家庭渐多。至1996年居委会有116户,268人,
平均每户不足2.3人,其中以两代户、三代户占绝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