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困难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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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后,每年冬季,则“劝谕乡绅富户量力救恤,不拘粮米银钱,不限斗升数
目,本地之集资,即救济本地之贫民。”
1939年,区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根据上级指示,号召“天下农民是一家,谁没
饭吃帮助他”,积极开展互助和自救活动,缓解了群众的困难。
建国后,社会救济逐步制度化:一是发动群众开展互救;二是人民政府发放救济
粮款。
1949~1952年,救济工作主要为医治战争创伤,稳定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活服
务。 重点解决灾民、贫民、孤老残幼的温饱。1951年拨发救济粮3.3万斤,救济款38
00元。
1953~1956年,救济工作服务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着重解决困难户、孤老
残幼的生活问题,其间拨救济款1.2万元。
1957~1965年,主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救济对象增加了被精减退职的老
弱职工。仅1964年就拨发救济款1.4万元,救济450人。
1966~1976年,救济工作受到干扰,有些救济款被平均使用,违背了“救急不救
贫”的原则。
1978年,水灾后,政府一次拨社会救济款14万元。
1979年,救济工作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四化”服务,除对农村困难户救
济外,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错划右派分子、地主、富农成份等困难者,均能
享受救济。1979年4月12日,政府发放社员(包括优抚对象) 生活困难救济费5000元;
是年9月28日,政府拨优抚款1.2万元,社会救济款6000元,自然灾害救济款5000元,
“三老”建房款1000元,拨救济平面布2500尺,絮棉650公斤。
全年共发放各种救济款12.7万元。

1980~1987年发放社会救济款统计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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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数量年份│救济款数│救济人数│人均│
├──────┼────┼────┼──┤
│1980 │6000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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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4500 │98 │ │
├──────┼────┼────┼──┤
│1982 │5000 │105 │ │
├──────┼────┼────┼──┤
│1983 │2500 │85 │ │
├──────┼────┼────┼──┤
│1984 │3000 │76 │ │
├──────┼────┼────┼──┤
│1985 │3000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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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4000 │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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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4000 │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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