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区委、区政府对因病、年老、伤残离队的战士协同 村政府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建国初,区民政对年老、病残的复员军 人给予妥善安置,解决土地、住房、口粮等方面的问题,有的还安排一定工作。1955 ~1 958年, 原志愿兵役制入伍的军人,除提升为干部者外,大部分老战士作复员安 置。1958年之后,主要是安置退伍军人。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妥善安置, 各得其所”的原则,做好安置工作。对参战立功、超期服役10年(后改为8年) 、因参 战或受伤未能评残、单身和爱人有正式工作的退伍军人,一般在招工中安置。对带病 回乡的退伍军人,在原所在单位作妥善安置。对伤残或疾病造成困难的退伍军人,按 规定予以免费医疗和经济补助。 1952~1978年, 接受复员退伍军人1100人,安置380人,占34.5%,其中国家招 干、招工225人,占20.5%。 1979~1983年,在优抚对象中招工145人。 1984~1987年,共接受退伍军人105人,安置45人,其中志愿兵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