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0年起,经群众优待生活仍有困难的孤老病残人员,国家再给予现金补助。 1960年后,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对部分老、弱、病、残或无依无靠的烈属,以及失踪、病故军人的 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办法。1960年,烈属每户1~2口人的每人每月3~4元 (已 入敬老院的仍予以补助);3口人以上的,一般每户不超过8元;复员军人(不包括家属), 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 三等甲级荣军每人30元,三等乙级荣军每人20元;残废民兵、 民工,三等甲级每人20元,三等乙级每人15元。1962年,户均补助55.7元;1964年户 均72元。1979年,提高了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每月每人10~15元。 对老烈属和对越自卫反击战争牺牲的烈士家属和孤老的单身复员军人,在原定补助标 准的基础上, 又提高了5元。公社每年对定补工作调整一次,全社烈军属补助总额的 70%用于定期定量补助。1970年,户均补助36元;1985年,户均补助128元。19 85年 1月始, 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 定期抚恤金。 临时补助国家每年拨发的临时补助款,主要解决优抚对象中个别户发生的临时性 困难,如治病、建房、购农具、买良种,以及冬季防寒棉衣、棉被、子女入学等补助。 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上级批准,给予一定补助,并张榜公布。 1987年优抚现金一览表 单位:元 ┌──┬───┬───┬────┬────┐ │项目│烈属 │荣军 │复退军人│现役军人│ ├──┼───┼───┼────┼────┤ │户数│25 │43 │80 │1430 │ ├──┼───┼───┼────┼────┤ │人数│25 │43 │80 │1461 │ ├──┼───┼───┼────┼────┤ │金额│10500 │43200 │33600 │ │ └──┴───┴───┴────┴────┘ 1985-1987年优抚金额表 单位:元 ┌──┬───┬───┬───┐ │年份│1985 │1986 │1987 │ ├──┼───┼───┼───┤ │金额│92700 │10450 │12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