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区级未设专职司法机构,由区长行使司法权。 建国后,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由区公所文书兼做。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设民政部,配民政 部长1人,兼做民事调解工作。各管区设调解网,配网长1人,各村成立调解委员会, 设调解主任1人。自1978年,公社设司法办公室,配助理员1人。主要职责是:宣传国 家法律、法令、法规;管理和指导下级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处理 人民来信来访;办理上级司法部门交办的案件;协助法院、法庭办理案件。 司法助理员更迭表 曲宗生(1978.11~1980.3) 张绪苓(1980.4~1983.12) 刘太水(1982.3~1983.12) 孔祥润(1984.1~1986.4) 梁开成(1986.4~198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