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历来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清朝称地丁、漕粮。民国初期称 田赋。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称公粮,建国后改称农业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农 业税在税务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小。 清初,丁银、地赋分征。1716年(康熙五十五年)为征收方便,实行地丁合一,即 将丁银并入田赋一起征收。 1914年实行币制划一,北京政府通令改征银元,归并杂项税目,改为币制折价按 亩征钱。地丁及租课每两银折征银元(亦称大洋)2.2元(其中国税1.8元,地方税0.4元)。 漕米每石折征银元6元。 1925~1927年,每两银增至8元,米每石增至8元。1928年国 民革命军进驻山东后,又将田赋地丁银折征4元(国税2.2元,省税1.8元) ,漕米每石 仍折征6元。 实行1年3征,即夏秋征银,年末征米。1941~1943年,连年大旱,农业 歉收,日伪不仅田赋及其附捐有增无减,为维持财政收支平衡还加派大宗临时附捐。 1941年田赋、附捐、杂捐比1934年增加1.2倍。 1939年,区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一方面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减轻人 民群众负担,暂时照顾地主经济利益,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力量;一方面按各区情 况适当分派征收救国公粮;1940年底形势恶化,抗日军政人员分散转移,征借粮款暂 时停止。1943年,抗日形势好转,恢复公粮征收。按山东战时工作指导委员会规定, 公粮全年按夏秋两次征收。 麦子占40%,小米、高粱占45%,黄豆占15%。以5%的 麦子按价折合征收棉花。1944年春,采用合理负担的办法征收公粮。其方法按1938年 8月21日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提出的原则,即“贫农、中农不超过所得额的5%,富 农不超过10%,小地主不超过20%,中地主30%,大地主35%”。对贫农、烈、军、 荣、工属和鳏、寡、孤、独给予减免照顾。1948年,通过清查丈量土地,按折合标准 亩扣除免征点(人均3亩和3亩以下的每人扣除半亩,人均3亩以上的不扣)后为负担亩, 每负担亩全年征粮33斤,麦季征粮13斤,柴草26斤。秋季征粮20斤,柴草33斤。 1950年,执行“种多少田,打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农 业税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2年查田定产,统一计量单位,评定常年产 量, 一定5年不变。1953年省人民政府公布《农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每户常年产量 扣除每一负担人口100斤免征额后为负担产量,再按20%税率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个体经济变成集体经济,纳税户也由个体变为集体。同 年6月,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度。根据 条例规定,境内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依山区、平原各种地质条件差异确定农业税 率,一般占常年产量的10.06~16.2%。 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交纳农业税由集体转向个体,实行户 交粮户结算,或村代户结算两种。 农业税征收,1952年前直接征收粮、棉、油、柴草等实物。1953年以后改为以标 准粮为单位结算税款。 标准粮即以小麦、玉米、大豆、谷子、瓜干等6种粮食的单价 平均计算税粮。 每斤标准粮规定为0.1元,财政部门以货币入帐。从1961年起,为减 轻农民负担,国家一再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特别对农税标准粮的价格曾作过几次调整。 1961年每斤标准粮调为0.116元;1967年调为0.127元;1978年调为0.15元。 1985年根据国务院71号文规定,农业税征收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 金,即将合同定购的数额3成按原统购价,7成按原超购价,全年夏秋两季统算平均价。 1985年每斤0.2元,1987年增至0.207元。其他经济作物亦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 金作农业税。 农业税的征收是根据评定的常年产量,而实际产量却逐年增加,加上价格不断上 调,农民的税务负担稳中有降。 石横部分年份农业税收统计表 ┌──┬───────┬──────┬──┬───────┬──────┐ │年份│应征税粮(公斤)│折现金额(元)│年份│应征税粮(公斤)│折现金额(元)│ ├──┼───────┼──────┼──┼───────┼──────┤ │1962│2108154 │ │1975│ │179528.7 │ ├──┼───────┼──────┼──┼───────┼──────┤ │1963│1568578 │ │1976│ │186908.6 │ ├──┼───────┼──────┼──┼───────┼──────┤ │1964│1578273 │ │1977│705346 │182530.9 │ ├──┼───────┼──────┼──┼───────┼──────┤ │1965│1578170 │ │1978│ │156010.6 │ ├──┼───────┼──────┼──┼───────┼──────┤ │1966│1573689 │ │1979│ │164378.31 │ ├──┼───────┼──────┼──┼───────┼──────┤ │1967│1560009 │196446.2 │1980│695094 │183667.57 │ ├──┼───────┼──────┼──┼───────┼──────┤ │1968│1546812 │195942.3 │1981│694600 │201732 │ ├──┼───────┼──────┼──┼───────┼──────┤ │1969│1539639 │195794.8 │1982│694220.5 │203817.89 │ ├──┼───────┼──────┼──┼───────┼──────┤ │1970│1538534 │222352.6 │1983│798076.5 │2394422.95 │ ├──┼───────┼──────┼──┼───────┼──────┤ │1971│1468145 │186856 │1984│772761 │231828.30 │ ├──┼───────┼──────┼──┼───────┼──────┤ │1972│ │186358.9 │1985│754715.5 │301886.27 │ ├──┼───────┼──────┼──┼───────┼──────┤ │1973│1445266 │183547.2 │1986│759603 │303841.10 │ ├──┼───────┼──────┼──┼───────┼──────┤ │1974│1413606 │179528.4 │1987│756440 │312031.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