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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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粮征收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征收公粮。1939年秋,实行财产所得累进
税制, 累进税率规定:贫农、中农不得超过累进税的5%,富农不超过10%,小地主
不超过20%,中地主不超过30%,大地主不超过35%。
    1949年5月18日, 省政府发布《山东省1949年度新区农业税征收办法》后,公粮
征收以户为单位,以官亩(240杆杖为1官亩) 折合负担亩(凡2年3季平均产量每年在10
0斤者,为1负担亩) ,无负担亩者,可根据土质优劣,结合一般年景产量,酌情划分
地片, 折成负担亩。是年征收公粮90万斤。1939~1948年,全区筹集支前粮食120万
斤。
    1951年3月19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统一地亩面积与评定农业常年产量的指
示》(即查田定产)后,石横于1952年底成立“查田定产委员会”,落实了全区农田面
积,划定土地等级,确定单位产量。境内土地为25~18级,再根据查田定产结果征收
农户公粮。
    粮食统购  1953年11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
自1953年12月至1954年初,全区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粮食、油
料计划收购;对机关、事业单位非农业人口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国家统一经
营管理粮油,取缔私商经营。是时,部分村出现征过头粮,出现了返销现象。
    1955年8月, 国家颁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山东省制定了《市镇
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调整了粮食统购任务,全区执行定产、定购、定
销的“三定”政策。规定留足口粮、种子、饲料等用粮后,剩余部分按90%统购。根
据本区粮油生产情况,开始全面实行粮食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实行“三定”、三年
不变,公余粮、统购粮一次计算清楚,稳定了粮食购销。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粮食统购,以社队为单位确定包购基数。由于“共产风”、
“浮夸风”的影响,统购过了头,“三定”政策未能落实。
    1965年, 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社员口粮不足360斤的生产队
不征不购,避免购后返销。遇到灾荒年景适当调减当年任务,原定任务基数不变。对
增产村队,国家采取奖励办法,适当超购一部,亦不变动原定任务基数。同年,石横
公社粮食包购任务738万斤,其中夏粮250万斤,秋粮488万斤。
    1971年,又实行征购基数一定五年不变的办法。为了保证国家和增加储备的需要,
在丰收单位通过协商超购部分粮食, 同年,石横公社包购任务基数671万斤,其中夏
粮223万斤,秋粮448万斤。
    1978年后,政府为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减了粮食征购任务基数,1979年石
横公社包购任务基数为634万斤,其中夏粮220万斤,秋粮414万斤。

1979年各大队包购任务基数表

单位:万公斤
┌───┬───┬───┬───┐
│单位  │任务  │单位  │任务  │
├───┼───┼───┼───┤
│石一  │4.01  │石二  │14.37 │
├───┼───┼───┼───┤
│石三  │16.135│石四  │8.065 │
├───┼───┼───┼───┤
│石五  │4.615 │石六  │5.185 │
├───┼───┼───┼───┤
│汇北  │11.75 │新胜  │3.11  │
├───┼───┼───┼───┤
│新华  │4.945 │泉胜  │7.06  │
├───┼───┼───┼───┤
│中东  │7.945 │中西  │1.735 │
├───┼───┼───┼───┤
│马坊  │8.34  │南高余│10.95 │
├───┼───┼───┼───┤
│赵庄  │1.625 │保安  │3.465 │
├───┼───┼───┼───┤
│仁里  │1.6   │对福山│2.25  │
├───┼───┼───┼───┤
│正明山│0.95  │圣佛寺│1.225 │
├───┼───┼───┼───┤
│八道岭│1.17  │红庙  │12.25 │
├───┼───┼───┼───┤
│唐庄  │2.365 │四合  │3.81  │
├───┼───┼───┼───┤
│道口  │8.675 │旅店  │9.25  │
├───┼───┼───┼───┤
│大寺  │3.44  │后衡鱼│17.265│
├───┼───┼───┼───┤
│国华  │7.11  │幸福  │5.54  │
├───┼───┼───┼───┤
│中心  │13.53 │前一  │10.365│
├───┼───┼───┼───┤
│前二  │10    │前三  │12.195│
├───┼───┼───┼───┤
│前四  │7.25  │查庄  │3.51  │
├───┼───┼───┼───┤
│双泉峪│0.55  │北高余│12.72 │
├───┼───┼───┼───┤
│西铺  │6.345 │北大留│14.33 │
├───┼───┼───┼───┤
│南大留│28.025│      │      │
└───┴───┴───┴───┘

1981年,国家调整粮食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对省、省对地县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
的办法,一定三年不变。同年,石横公社征购基数调拨包干任务为700万斤。

1981年全社各大队征购基数调拨包干任务表

单位:万公斤
┌──┬───┬──┬──┬──┬──┬──┬──┐
│队别│合计  │夏季│秋季│队别│合计│夏季│秋季│
├──┼───┼──┼──┼──┼──┼──┼──┤
│石一│3.25  │2   │1.25│泉胜│11  │5.7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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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二│8     │4.75│3.25│中东│1.75│1.25│0.5 │
├──┼───┼──┼──┼──┼──┼──┼──┤
│石三│12.75 │6.5 │6.25│中西│1.75│1.2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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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队别  │合计  │夏季  │秋季  │队别  │合计│夏季│秋季│
├───┼───┼───┼───┼───┼──┼──┼──┤
│石四  │9.5   │5.75  │3.75  │南高余│18  │11  │7   │
├───┼───┼───┼───┼───┼──┼──┼──┤
│石五  │3.25  │2     │1.25  │后衡鱼│16  │10.5│10.5│
├───┼───┼───┼───┼───┼──┼──┼──┤
│石六  │3.25  │2     │1.25  │中心  │16  │12  │4   │
├───┼───┼───┼───┼───┼──┼──┼──┤
│新胜  │1.5   │1     │0.5   │国华  │8.5 │5   │3.5 │
├───┼───┼───┼───┼───┼──┼──┼──┤
│新华  │6.5   │3.75  │2.75  │幸福  │6.5 │3.25│3.25│
├───┼───┼───┼───┼───┼──┼──┼──┤
│汇北  │14    │8     │6     │前一  │9.5 │4.75│4.75│
├───┼───┼───┼───┼───┼──┼──┼──┤
│马坊  │9.5   │5.5   │4     │前二  │10  │5.25│4.75│
├───┼───┼───┼───┼───┼──┼──┼──┤
│大寺  │4     │2     │2     │前三  │11.5│5.25│6.25│
├───┼───┼───┼───┼───┼──┼──┼──┤
│唐庄  │4     │2.5   │1.5   │前四  │7   │3.5 │3.5 │
├───┼───┼───┼───┼───┼──┼──┼──┤
│红庙  │25    │12.25 │12.25 │四合  │4.5 │2.25│2.25│
├───┼───┼───┼───┼───┼──┼──┼──┤
│旅店  │20    │11.5  │8.5   │正明山│1   │0.35│0.65│
├───┼───┼───┼───┼───┼──┼──┼──┤
│道口  │12.5  │7     │5.5   │圣佛寺│1.5 │0.5 │1   │
├───┼───┼───┼───┼───┼──┼──┼──┤
│南大留│26    │14    │12    │八道岭│1   │0.25│0.75│
├───┼───┼───┼───┼───┼──┼──┼──┤
│北大留│15.33 │8.5   │6.83  │赵庄  │6.5 │3.25│3.25│
├───┼───┼───┼───┼───┼──┼──┼──┤
│西铺  │12    │6.75  │5.25  │对福山│2   │0.6 │1.4 │
├───┼───┼───┼───┼───┼──┼──┼──┤
│查庄  │5.5   │3.5   │2     │仁里  │1.75│0.55│1.2 │
├───┼───┼───┼───┼───┼──┼──┼──┤
│双泉峪│1.67  │0.75  │0.92  │保安  │6.25│3   │3.25│
├───┼───┼───┼───┼───┼──┼──┼──┤
│北高余│23    │14.5  │8.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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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议购  1963年,粮食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与生产大队协商议价收购部分粮食和油料。
其价格高于统购价,低于市场价。
    粮管所为了充实库存,平易市价,调剂有无,每到征购任务结束后,再议价收购
粮食。1979~1987年,每年议价收购粮食150万斤左右,待群众需要时再议价售出。
    1985年秋,石横粮所利用冬春季节派人串乡议购花生米600吨,大豆150吨,瓜干
1500吨,从江苏、安徽购进大米500吨。
    合同定购  1985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的通知》,
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粮种有小麦、玉米、谷子,其余粮种自由购销。
1987年,石横镇合同定购632万斤,其中夏粮442万斤,秋粮190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