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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学生不得在学堂内买物,其卖物者亦不得擅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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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第十一节 业精于勤,学生无事不准请假。如实有紧要大

故,应由其父兄家属具函陈明,经总教习核准,交由监督酌发假单,单内注明期限,届时即须销假回堂。如无假条,不准司任其擅出。其有假条而回堂逾定限者,应否再行收录,仍候总教习、监督查明逾限之故,分别酌核办理。

第十二节学堂专派司事接待宾客,凡有宾客来堂,应由司阅报明,由司宾迎至客厅款待。有愿备学堂规制者,亦由司宾导引,惟功课未毕不得引入讲堂,教习亦不得于功课未毕以前会客。其有谒总办、总教习、监督、委员者,如功课未毕,亦须绕避讲堂延入室接见,或即在客厅接见,以免耽误课程。学生不得与闲杂人等私相往来,惟亲族准许到堂看视,仍须功课时方能通知。若上讲堂,不许私出接见,尤不许在堂宴客。凡送公文、信件人役,均不得进二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