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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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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工商部通告进字第2号为了进一步便利商民,繁荣进出口贸易,决定:

甲、本部三十八年六月十五号进字第一号通告所颁之“目前进出口贸易管理办法”作如下几项补充:

一、商人经营物资输入,于物资进口后,准予持凭人

口登记申请等值之土产物资输出。

二、进出口商如欲先行经营土产输出,须觅妥保,保

证在限定期间内,换回指定种类数值之入口物资,并出具保证书,汇同出口申请书一并缴本部对外贸易处批核,经审核认为保人殷实可靠,并签发许可证后,始得按进字第一号通告一项之规定“向关税机关办理出口手续”。回货如期抵达后,商人得持凭经海关签署原许可证并附同有关证件,向本部对外贸易处请求销保,如出口商以特殊原因致不能如期回货时,准予阐明情由向本部对外贸易处申请展期,经查明属实,给以属期之便利。

三、本港与其他解放区各海口之贸易往来,以内地贸易论,具体规定:

① 他区商人经营是项贸易来本港者,须持有各该区贸易管理机关批发之证明文件,始为有效。

② 本港商人经营是项贸易前往他区者,除统销物资暂禁转口外,其他物资可径向海关照章办理手续转口。

乙、本港解放前未经伪“输出入管理委员会”与伪“海关”放行之物资及一切未竣积案之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