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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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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分局成立后,分局执行《济南铁路管理局文书简化暂行办法》的有关发文规定。凡属有关方针、政策、计划、规章等重大问题和需要对外行文时,均以分局名义发出。属于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可由业务部门发文办理。

1963 年, 分局颁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发文程序为:凡属分局发文、电,经首长签署后一律交办公室(文书)按文别编号登记、打字、盖印。办公室主办的稿件,由办公室校对印发;各科室主办的稿件由各科室校对印发。凡联合行文,经分局首长签字后,由主办单位持送联合机关办理会签、会印事宜。此规定延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