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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假期与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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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人事假期规定与执行1950年分局成立后,执行国家1949年12月31日规定的节假日制度。即:春节放假三天,新年放假一天,国庆节放假两天,“五・ 劳动节放假一天。职工请假制度包括工伤、病、婚、丧、产、事假六种。1951年6月2日,为与劳动保险条例有关假期规定一致,对请假制度进行了修订。1954年7月5日,重新颁布《职工请假暂行规则》,请假制度增至事、病工伤、婚、丧、产、搬家、路程假8种。1980年12月12日。为促进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女职工和婴儿身心健康,决定实行“女职工哺乳期留职休假办法”。1984年7月2日,重新修订和公布《职工请假暂行办法》,重点对职工探亲和产假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