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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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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根据中共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决定和路局党委的要求,分局和各基层单位。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企业的生产管理由个人负责改为集体领导负责。凡事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由行政领导组织执行。行政领导要接受党委领导,党委要监督行政工作。

“文化大革命”中,这种领导制度被破坏。无政府主义泛滥,一度实行军事管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实行这一领导制度的时间较长,主要弊端是书记挂帅,以党代政;行政领导的正副职按各自分工直接对党委负责,形不成以正职领导为首的生产行政统一指挥系统;造成有责无权,有权无责,权责分离,使企业决策慢、效率低,许多事无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