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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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县区农村“文明信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
施,由市文明办、市农金体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