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文明信用乡镇”享受以下优惠: (一)在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中予以鼓励; (二)优先安排项目贷款和支农资金; (三)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四)适当提高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比例。 第十六条“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享受以下优惠: (一)“文明信用村”村民贷款额度在3000元以内的,享受信用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二)提高“文明信用村”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比例,并提高联户联保方式贷款所占 比重; (三)对“文明信用村”优先安排支农再贷款; (四)“文明信用户”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享受利率优惠; (五)对“文明信用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 款证办法; (六)对“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实行送贷上门服务。 第十七条“文明信用企业”、“文明信用工商户”享受以下优惠: (一)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二)优先安排项目资金; (三)发放一定限额的贴息贷款,适当增加贷款授信额度; (四)最大限度地给予贷款支持,并核发贷款证,简化借款手续; (五)实行送贷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