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成立东营市实施农村“文明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及评审机构,由市委宣传 部、市文明办、市人民银行、市农金体改办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金体改办,负责“文明信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各级评选要按级申报: (一) “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企业”由县区初评推荐, 报市审定; (二)“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工商户”由乡镇初审推荐,报县区审定; (三)创建活动中各类资信审定工作由乡镇信用评审小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