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文明信用乡镇”条件: (一)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组织协调有力,开展广泛; (二)认真抓好公民诚实守信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群众信用意识强,社会风气良 好; (三) 有6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文明信用村”标准, 与农村信用社有贷款关系的 “AA”级以上企业超过辖内企业总数的50%; (四) 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收贷收息率达到99%以上,单个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 控制在13%以下; (五)无非法集资和非法借贷活动; (六)无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和恶意欠息行为。 第六条“文明信用村”条件: (一)村居两委班子对创建活动重视,组织发动广泛; (二)积极开展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村民风气正,诚实守信意识强; (三)村居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记录; (四)入股社员户数达到50%以上; (五)有80%以上的农户被评为“文明信用户”。 第七条“文明信用户”条件: (一)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经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农 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或系信用社入股社员; (二)诚实守信,在村里威信较高; (三)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记录。 第八条“文明信用企业”条件: (一)对创建工作重视,参与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市场预测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积极开展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诚实守信意识强,社会信誉高; (三)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为市级以上“重合 同守信用企业”;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不良贷款、欠息记录,对外担保贷款形成不良 贷款或欠息后能积极主动帮助追缴或偿还;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定期向农村信用社报送真实有效的有关财务报表资料, 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文明信用工商户”条件: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有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并按时办理年检手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经营;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贷款、欠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