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 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 门)处理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 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使信访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实事求是,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