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 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 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 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 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 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 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