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须知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的事由:大陆居民可以申请去台湾探亲、探病、定居、接 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等,也可以申请去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 体育、学术等活动。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应履行的手续: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回答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询问,并履行以下手续:① 交验身份证和户口簿。②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③提交所在工作单 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证明;无单位的,提交所在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 往台湾的意见证明。④为了减少申请证件后进不了台湾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申 请人申请时还必须持有台湾当局发的“入台许可证”影印件或香港中旅社确认已办妥 入台手续的证明。⑤申请前往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申请人还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报经国务院台办核准后的批件。⑥提交与申请事相应的证 明。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的相应证明是指:①前往定居的,须提交能在台定 居的证明。②探亲、访友的,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证明。③旅游的,须提交旅行所需 费用的证明。④接受、处理财产的,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 证明。⑤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⑥处理亲友的丧事, 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通知。⑦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 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⑧主管机关认为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受理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的审批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大陆居民 前往台湾的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随时办理。东营市的赴台审批时限, 已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台湾居民遗失来往大陆旅行证件申办补发证件的手续:台湾居民入境后遗失《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应当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失,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后,由省级公安机关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 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准予出境。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办理延期手续:台湾居民持一次入出境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通行证》来大陆,因需要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要求延长在内地停留期限的, 可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一般可申请办理停留延期2次, 每次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因治病、探亲、经贸、投资办企业等特殊原因的, 可不受2次的限制。 申请办理延期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①交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 通行证》;②交验有效的出入台湾地区证件;③交验户口申报卡;④提供与申办延期 事由相应的证明。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条件和手续:台湾居民在台湾孤身一人,无人赡养, 在大陆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可向拟定居地市、 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来大陆定居。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台湾户籍誊 本和身份证影印件;②台湾公证部门出具的在台无亲属的公证书;③入出台湾地区证 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④健康检查证明;⑤与大陆亲属的关系公证、赡养公 证;⑥赡养人经济条件证明(如房产、银行存款证明);⑦赡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影印 件;⑧照片(二寸的6张)。 台湾居民来大陆申办暂住加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停留3个月 以上,应办理暂住加注手续。暂住加注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至2年,特殊情况可审批 签发3至5年。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审批签发3至5年。 暂住加注、多次入出境签注,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申请或同时申请。凡台湾居 民来东营投资办厂、购买房产、进行贸易等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 可以直接申请办理1至5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 大陆的下列台湾居民凭相关证明可向暂住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暂住加注 或多次入出境签注:①大陆投资贸易或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中任职、 被聘用人员(含随行的配偶、子女);②经批准在大陆就业的人员;③经批准在大陆进 修、学习的人员;④与大陆居民结婚的配偶及子女;⑤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未成年子 女;⑥已在大陆购置房产的人员。台湾居民向暂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暂住加 注或多次入出境签注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一式两份);② 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③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④首次申办的需交验 身体健康证明;⑤与来大陆事由相应的证明。 对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以外应当在所持证 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 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逾期非法居留,应处以警告,可以 单处或者并处每1日100元的罚款。 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须知 内地居民申请短期前往港澳地区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申请):①在 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②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 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③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 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④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⑤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内地居民短期前往港澳地区须履行的手续:内地居民短期前往港澳地区须向户口 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以下手续:① 交验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其他户籍证明;②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③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无单位的,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往来香港、澳门的 意见;④提交亲属的邀请函件、在港亲属身份证及回乡证复印件;时间急迫的,应尽 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去港澳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 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确切日期的证明。 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60天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东营市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 不批准内地居民前往港澳的情形: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条规定情形的;②不属于“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③编造 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所持证件:按照规定,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 居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港澳居 民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由公安部授权广东省公安厅签发。港澳居民原持有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在证件有效 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换领新通行证。 可申请前往香港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内地居民:公安部《内地 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 员,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 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 香港:①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②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③参加展览 会、交易会的;④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⑤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 察的;⑥驾驶往返香港内地的交通工具的;⑦接受培训的;⑧应聘赴香港就业的;⑨ 从事其他经贸活动的。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香港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手续:申请人凭本 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内地 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并持规定的 相应证明材料,向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前往香港的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 履行下列手续:①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 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申请审批表中“所在单位意见”栏应由所在企业、机构 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需由该企业 的主管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没有主管部门或者归口管理 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机构的负责人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并加盖公章,其 他人员由企业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②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 关登记证,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③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纳税额或者 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④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 提交相应的影印件;⑤提交与前往香港事由相应的证明;⑥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 要的其他证明。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香港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应提交与出境事由 相应的证明:①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交验协议意向书、合同草本或者参 加招标、投标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②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交验进口、 出口设备、货物合同副本,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③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交验邀 请书或者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④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交 验参加仲裁、诉讼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⑤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交 验商务、科技考察邀请书,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⑥经常往返香港与内地的交通工具 驾驶员,交验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该交通工具往来香港的封闭道路通行 证以及该交通工具所属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驾驶该交通工具的公函,并提交相应的影印 件;⑦到港接受培训,应聘到港就业的,交验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 可,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香港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审批办法:实行限额 审批原则,按规定的年度限额和不同签注的比例审批签发签注。签注主要用于当地纳 税大户、出口创汇大户等规模大、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管理、业务、技术人员赴香港 从事经贸活动。同时适当兼顾其他确有需要的企业。 东营市服务招商引资,对企业人员因商务活动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手续的简化措 施:①取消企业申请限制,取消企业进出口额、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取消签注有效次 数的限制。凡上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提出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申 请。②放宽企业的纳税额标准。对纳税额达不到30万元的高科技、外向型企业及年内 新注册的企业,可免交纳税额证明。③企业人员年度再次申请赴港澳商务,免交企业 上年度纳税额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