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 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本人持下列资料,及时向机动车管辖地车 辆管理所申请补发,并交验车辆: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②《机动车行驶证》。 公告原登记证书作废,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后,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注: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到 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办理补牌、 补证手续 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 有人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 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②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灭失或者丢失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发, 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期内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 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的,应当在受理当日补发。 汽车报废标准 ①使用年限为8年的汽车有:总质量为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汽车、 客货两用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②使用年限为10年的汽 车有:总质量为1.8吨(含) 以上的载货汽车(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除外)、大客车、吊 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③使用年限为15年的汽车有:9座 (含9 座) 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④汽车可以延缓报废的范围有:凡 符合②、③项规定的汽车经检验合格后可以办理延缓使用手续,但增加年度检验次数: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4次,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 车辆每年检验1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