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开内容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准销证》《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收 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规定, 发放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准销证》和《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 时,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证45元。此标准为发到用户手中的最终收 费标准,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开内容 处罚权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 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简易处罚程序: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中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案 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警告或者处50元以 下的罚款。超过50元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也可以当场处罚。执法人员实施 当场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能证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 付当事人。 普通处罚程序:①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 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 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 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对违反治安管 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②听证。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的,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 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组织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 出; 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专人主 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 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③告知。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 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向 当事人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处罚 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④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当立即向当事人宣布。裁决书应当交给被裁 决人。治安处罚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将结果通知被侵 害人。 ⑤执行。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无正 当理由超过24小时不到拘留所接受处罚或者抗拒执行的,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 准,可以使用械具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对当场处 罚给予20元以下罚款以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在边 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公安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罚 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到 期不缴纳的, 可以按日增加罚款1~5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0日以下拘留,罚 款仍应执行。 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 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 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毁损 他人财物等治安案件,需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的,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 议后反悔的,告知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诉。赔偿的损失费或者负担的 医疗费用是指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伤害造成误工的 工资或奖金、损失的物品、治疗的医疗费,因伤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费以及公 安机关认为应当赔偿的其他损失、费用。医疗费用的赔偿应以公安机关认可的医院所 开据为准,但急诊除外。对应当赔偿的损失或者负担的医疗的数额,公安机关应一次 列出。被侵害人是城镇个体经营者、农民或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需要赔偿其 误工收入的,以行为地人均收入为标准日计算。 申诉、起诉:被裁决治安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 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 (不包 括案卷送达途中时间、法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一级公安机关到城镇区域以外地方调查取 证、办案人在途中的时间和等待证人的时间) 作出复议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 议裁决的, 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 申诉或者提出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 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 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保证金按裁决拘留的期限计 算,拘留1日交纳保证金20~50元。被裁决拘留的人在提出申诉时即行交纳保证金。公 安机关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填写保证金收据一式二份,一份交给交纳人,一份留存备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