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 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 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 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 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 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 准, 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②适用普通 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 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 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 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 理期限为30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③审理第 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 长3个月。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 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 需要延长期限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 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⑤执行案件应 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 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 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30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 期限届满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诉讼风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 便于当事人慎重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需将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①诉讼请求不当 的风险。一审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②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 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③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 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 后果。④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 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 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除外),否则会导致证 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⑤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举证方 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后果。⑥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 评估、鉴定的,在举证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 供相关材料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⑦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 调查收集证据的,未按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⑧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被申请人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甚至无 财产执行的风险。⑨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过长, 甚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⑩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