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制度 ①市内住院费用:参保人员自付的住院费用,出院时,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一 次结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②慢性病医药费: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 药费,先由个人垫付,统筹年度末由用人单位持治疗方案审批原件、处方、有效票据 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③转往外地医院诊治发生的住院费用:经批准转往 外地医院诊治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由本人垫付。在出院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持 《转院审批表》、接诊医院的病历(或病历复印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 疗费收据等有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④驻市外参保人员发生的住 院费用:驻市外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退休后定居市外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 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持病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手册》和住院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⑤参保人员出 差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垫付。在出院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持病历 (或病历 复印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住院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报销。 ⑥公务员补助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并由单位于当年6月 底和12月底将有关资料汇总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予以报销。⑦新旧制 度交替阶段发生的住院费用: 先由个人垫付,每月5日前由用人单位持病人病历处方 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住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到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按季度结算。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住 院费用结算汇总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于季度首月10日 前结算上季度90%的医疗费用,其他部分根据统筹年度末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