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设置 依据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规定:单位或个人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属于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 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①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审批。 ②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由市地级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审批, 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③市辖区的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 张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区卫 生行政部门依据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意见,向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作出批复。④县的 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医疗机构的设置, 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同时报市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