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 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 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和其他外国组织。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可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 其他税务当事人。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实事根据。④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⑤属于 受理复议机关管辖。⑥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 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⑦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停止执行:①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 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 行的。 东营市地税局公开电话: 服务热线:1600111 咨询电话:83343508334250833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