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而擅自分散采购的,财政部 门不予拨款或者扣罚其他财政拨款。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办、使用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 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进入本市政 府采购市场。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办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代理本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采购办、使用单位、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