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办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进行采购时,采购办为招标人。 招标人自行招标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在招标通告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按招标通告的要求 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招标人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 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 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拆启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 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 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 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对于价格作为惟一因素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公开竞标。竞标以标底 价为起叫价,竞标人应价高于起叫价的无效,低于起叫价的最低应价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定标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 知书。 定标后,招标人向所有落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 效后由招标人退还。 第二十三条招标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提供的商品、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验 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可付款。 第二十五条招标失败,应当重新招标,或者采用其他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