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由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 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经采购办批准,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的为分散采购。 第九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 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 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 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 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集中采购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条件不具备或者成 本过高、与采购项目价值不相符时,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集中采购: (一)货物: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有线电话、无线电话、传呼机、传真机等), 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照相器材、电视机、空调机、锅炉等), 专用设备(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备) ,办公用材料(取暖、制冷用 煤、油等),大宗书籍等。 (二)工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种建筑物的新建、改建、翻建、扩建、 装饰等。 (三)服务:车辆大修、加油、保险,大型会议、接待,大宗宣传、文字材料的印 刷等。 上述项目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格不高但购买数量较大能够形成批量采购 的,应当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