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紧急采购的; (三)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政府采购 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办应当通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