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报税收返还, 应根据税收缴款书税款的入库级次,首先向同 级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招商部门认定,填写“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再到税款所属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具体返还手续 (在市开发区内纳税的企业,税收返 还由市开发区财政局办理返还手续)。纳税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税务部门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五)申报返还的税收缴税凭证复印件。 各部门办理期限为:自收到申报之日算起,招商办办理时限为10天,税务部门办 理时限为5天,财政部门办理时限为15天。 第十九条 土地、减免收费、通讯、转户落户、子女入托入学等优惠政策的兑现, 由外来投资者持申请书、资金到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到招商部门申 请,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经认定属实的,填写“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持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无特殊原因, 有关部门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可向外来投资者 投诉中心投诉,由招商部门对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提出并负责落实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