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心城市级工业区”是指在中心 城总体规划范围内划定的市经济开发区以内的工业区。“固定资产”是指可供长期使 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设备、建筑物、工具、器具等。“土地 限额”是指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各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 限额。“土地收益”是指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即地租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总地 价减去土地成本费用) 。“土地成本费”主要指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办理程序 (一)投资者凭招商办或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审批表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 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通过外来投资者“一站式”办公大厅或直接向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核定用地指标(面积)。 (三)招商办协助或组织办理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的许可 证明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安排地价评估并及时审核、确认,编制农用地转用、土 地征用、补充耕地和供地等方案,并与投资者草签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书。 (五)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专项报批有关方案,依法予以公告,并按供地方案提供 用地,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由市、县区招商办组织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情况的认定,出具固定资产 投资证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证明确定并落实优惠政策,依法进 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的确定 在中心城市级工业区内投资新建工业项目的: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用地指标 用地不超过30亩的,或虽已超过的其中30亩部分,除按征地方案需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市、县政府承担上缴中央和省财政 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免收市以下地方政府土地收益10年。即以出让方式用地,使用 期为10年的,土地收益全免;出让期限10年以上的,可通过地价评估核算出10年后至 出让期满的土地收益价格, 由投资者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以租赁方式用地的,前1 0年免收租金, 从第11年起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批准以出让金入股的,前10 年政府不参与分红,从第11年起按股分红。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除用地面积增为 50亩外,其他规定同本条第一款。 (三)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上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由政 府承担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政府土地收益免收20年。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具体由市 招商办会同市土地、财政部门与投资者商定。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需由政府承担征地费和上缴土地收益的, 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经市、县招商办认定后,由 市、县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