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级别分类:A级允许清洗参数不限的锅炉;B级允许清洗额定工 作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C级允许清洗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D级允许清洗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Mpa且额定蒸 发量小于等于4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口水温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 W的热水锅炉。 需具备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 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具有与申请级别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具有完善的管 理制度,并制定有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程序:锅炉清洗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科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的内 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任务的来源、清洗单位的技 术人员和设备情况等。收到申请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专业人员到现 场实际考察清洗单位场地、人员、设备条件和管理情况,基本达到《锅炉化学清洗单 位必备条件》的单位,受理其申请并批准试清洗所申请级别范围内最高参数锅炉4台, 试清洗锅炉期限为1年。 清洗单位完成规定的试清洗台数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 专业人员对清洗单位的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和清洗质量进行审查,对达到《锅炉化学 清洗单位必备条件》规定、试清洗质量基本符合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试清洗单位, 发给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许可证。清洗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安装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 清洗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填报 《锅炉化学清洗资格取(换)证申请书》,提交许可证正、副本。清洗单位换证条件为: 保持取证时的条件;清洗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未出现严重失控现象和重大质量事 故;在清洗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出现半年以上无清洗业务,且清洗锅炉的数量不少于 8台。 对达到以上条件的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 的清洗单位予以换证; 不符合换证条件的清洗单位责令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 合格的,取消清洗资格。整顿期间不得承接锅炉清洗业务。 工作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试清洗台数的,1年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发证。 监督管理:无证或清洗许可证失效的单位不得承接锅炉清洗业务;在清洗许可证 规定的范围内承接锅炉清洗业务,并确保清洗质量;未经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清洗锅 炉;不得将承接的锅炉清洗业务专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清洗 许可证;安装单位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变化、机构体制变动等应办理换证手续;因清 洗质量问题而引起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的,吊销其清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