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受理范围受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下同)设立的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东营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分公司(承包商) 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中方须 提供加盖发照机关公章的执照复印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复,其他有关 文件。 外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表;批 准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各投资方开 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投资的提交有关证明;名称登记全套材料、名称核准通知书;经营 场所证明、企业经营场所现场勘察意见表;限制经营行业须提交有关部门批文。 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材料:隶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 申请表;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核转通知函;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董事会决议;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出齐的验资报告;营业场地 证明和经营场所现场勘察意见表;限制性项目提交批准文件。 外国企业分公司(承包商)开业登记:①受理范围: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 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 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②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 署的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从事征税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 (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外国企 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其他有关文件。 外资企业变更登记: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 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场地证明,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 议;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修改合同、 章程的补充协议;转让注册资本的,提交转让合同,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受 让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变更企业类别的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 议;增加国有企业为合资(合作)企业股东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变更经营期限 的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及在政府指定的报纸上连续三次公告的证明;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负责人的委派书、 简历、身份证明;变更名称的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不重名的名称查询表、 公章、财务章;变更董事长成员、正副总经理的提交委派书、任命书、简历及身份证 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隶属企业盖公章并由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隶属企 业董事会决议;变更地址的提交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现场勘察意见表;变更经营 范围的提交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发照机关专章),增加经营项目须经 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 原发照机关专章)、业务工作报告、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外国企业分公司(承包商)变更登记:变更事项必须符合开业登记条件,并参照开 业登记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外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表;董事会 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税务、海关机构出具的完税证明;清理债权债务完结 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正、副本。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文件: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表;隶属企业 董事会决议;海关、税务、银行证明;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外国企业分公司(承包商)注销登记提交文件: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 销登记申请书;海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 登记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及印章。 受理登记程序 外资企业:核名-受理-审核-核准-打照-收费-发照。 分支机构:受理-审核-核准-打照-收费-发照。 分公司(承包商):受理-审核-核准-打照-收费-发照。 常驻代表机构:受理-审核-核准-打照-收费-发照。 办理时限名称核准: 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驳回;开业登记:10个工作日内作 出批准或驳回;变更、注销登记: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驳回。 照后须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如变更必须到原发照机关办理。企业不得擅自复印 营业执照,如需复印件请带单位执照原件及介绍信到发照机关办理。企业丢失执照须 办理登报声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开业登记费按照注册资金0.8‰收费(最低额为50元), 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交纳;年检费用50元; 法人增资登记费同上,变更登记费100元。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价 费字414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计价费(1998) 1077号、鲁 价费发(1998)426号。监督电话:8330350 咨询电话名称查询及领照查询:8334554;代理咨询:833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