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内城镇房屋的权属登 记和产籍管理工作。 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 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 关系的行为。房屋产籍管理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 账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的行为。根据建 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房屋权属登记的一般程序是,由房 屋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进行 权属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总登记,也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 行验证或换证。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 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平面图、主管部门批准 的建房文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房文件等资料,经审查确认后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分家析产等原因 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并应当提交房屋权 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评估报告等资料。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以及因 新建、扩建、改建等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资料。申请房屋抵押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 交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土地使用证、房屋价格评估报告、法人资格 证明、批准抵押证件等资料,经审查确认后核发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因房屋灭失、土 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应当提 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资料。 房屋产籍管理:房屋产籍管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房 产档案和房屋测绘管理制度。房屋产权档案以路号或小区顺序建立,以产权人为宗立 卷,实行专柜专库管理,永久保存。房屋的测绘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要求,准确 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规范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服务标准:房屋权属登记坚持随到随办和预约登门服务,对于资料、证件齐全的, 自收件之日起, 2个月内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持有单位证明、符合保密 要求的产籍资料查阅用户,热情服务,及时提供。 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文件及建设部第57号 令的有关规定, 经市物价部门批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房屋登记费:0.50元/平 方米;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房价的1.40‰;房产丈测费:0.30元/平方米;房 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20元/本。凡涉及招商项目的,除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其他 费用一律减半征收。